mobile288-365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 和《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节约公务用车经费,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公务用车(科研项目用车除外)的范围包括:校外和外国专家接待、国际交流合作、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集中外出实习实训、学生集中社会实践、学院教职工集体教研活动和工会活动,以及经审批有必要用车的其它有关活动。
第二条:学院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院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办公室联系统一派车”程序用车。未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的用车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公务用车申请人是指负责专家接待的教师或分管领导、集体活动组织者或牵头人。申请人需要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见附件),明确用车时间、事由和经费开支渠道。
第四条: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时,需要用车人在用车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用车时间、里程数、过路费和总费用,学院办公室在核实基础上,将用车记录单作为附件交由事前明确的经费开支渠道经费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五条:如遇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未履行公务用车审批程序者,可经电话请示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先用车,事后再补齐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5日起开始执行。